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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韶府[2007]9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同意韶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7]21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韶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见附表)。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和12月。2007年纳税期限为11月和12月。

  四、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韶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表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表:
  韶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表

范围

等级

单位年税额     (元/㎡)

地段

武江区、浈江区

一级

18.00

浈江区:小岛范围内中山路(含中山路)以南的区域;

二级

15.00

浈江区:小岛范围内323国道以南,京广铁路以西的区域;火车站广场、启明南路、南韶路、北江路、站南路等,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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