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
(韶府[2007]91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同意韶关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7]21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韶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见附表)。
三、纳税期限:
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的6月和12月。2007年纳税期限为11月和12月。
四、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韶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表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附表:
韶关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表
范围
| 等级
| 单位年税额 (元/㎡)
| 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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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江区、浈江区
| 一级
| 18.00
| 浈江区:小岛范围内中山路(含中山路)以南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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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15.00
| 浈江区:小岛范围内323国道以南,京广铁路以西的区域;火车站广场、启明南路、南韶路、北江路、站南路等,除一级地段以外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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