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落实财政投入经费,加强经费监管。区(市)财政部门要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和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业务培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按国家规定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原则上通过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及个人付费等方式补偿。
要积极开展药品零差价销售工作,逐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弱化药品收益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因政策原因造成基本医疗服务亏损,由同级财政根据基本医疗服务成本与收费标准之间差额,统筹考虑整体收支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基本设备配置、人员培训经费由区(市)、市按省有关规定共同承担。
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法对政府补助资金的分配、核拨、使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要在财政部门严格监督下,按卫生行政部门绩效考核情况予以核拨,对服务绩效好的给予适当奖励,对服务绩效差的相应扣减补助。
区(市)财政和卫生部门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管理办法,明确收入和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积极探索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管理,严格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规范收支行为。
(十五)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价格。区(市)物价部门要落实社区卫生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收付费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严格控制政府定价药品实际零售价格,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进行严肃查处。
(十六)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障措施。区(市)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按定点资格条件及规定程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医保定点机构,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要明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社区医疗服务项目,适当拉开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医院的支付比例档次。要不断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办法,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对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的服务。
(十七)完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其他机制。区(市)民政部门要将社区卫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规划,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民主监督制度,加强监督;要探索建立以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基础的医疗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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