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政策措施
(十)制订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市卫生行政、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年度发展计划,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及区域卫生规划,落实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准入管理,完善工作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准入由区(市)卫生行部门按市发展规划,征询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后,对符合要求的,依法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作为机构唯一名称进行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开项目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论证基础上,由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卫生局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行政许可。
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机构信息平台,组织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开展社区卫生工作人员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机构服务质量管理;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接受服务的居民满意度作为考核的重要标准,进行年度考核;要协同有关卫生监督所加强机构日常监管,规范医疗行为;要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
(十二)加强编制管理,确保新进人员素质。区(市)编制部门要会同同级卫生、财政部门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卫生资源和卫生机构职能调整情况,以精干、高效为原则,落实人员编制,加强编制使用管理;要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明确岗位名称、工作任务、工作标准、职责范围和任职条件,做好定编定岗工作;新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应在机构编制人数控制范围内,符合岗位要求,医生类应具备国民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医技类应具备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护理类应具备国民教育中专以上学历。要完善各类人员管理、奖惩和分配措施,吸引优秀卫生技术人员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十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根据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做好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报批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采购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公开。建设项目严格按批准规模、标准和内容建设。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稽查、审计、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