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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的通知


  (五)减免部分由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站每月凭收取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补偿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情况登记表》和就诊发票到乡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合医办)办理报销手续。镇合医办不直接受理农户的门诊补偿。

  四、发票管理。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要使用省财政的统一发票,发票由县(市、区)卫生局到当地财政局领取,统一发放和管理。

  五、公示制度。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要将补偿项目收费标准、价格进行公示,每月公示门诊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六、资金监督。各乡镇合医办在办理门诊补偿时,必须认真审核有关资料,严防合作医疗资金流失,如出现门诊补偿超支,由当事人负责追回或赔偿。各县(市、区)合医办必须对各乡镇合医办报销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各乡镇每月上报的门诊补偿进行检查。要选择部分报销支付情况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和农户核实,如有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附件: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补偿卡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情况登记表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补偿卡

  (正面)
   村委会   村小组   户主姓名:       

家庭成员

 

全户交纳金额(大写):    拾元。

 

说明:

1、规定在户口所在地的村卫生站和镇卫生院使用。

2、就诊时,如第一次未使用完卡内规定金额,则门诊费用先由患者个人垫付,并把就诊发票粘贴在背面,当卡内规定金额使用完时,由最后就诊的医疗机构将卡收取,同时按卡内的记录和就诊发票将前一次或前几次就诊时的金额退回给患者。

3、此卡以户为单位发放,经镇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盖章后生效。 



  (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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