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的通知
(韶府办〔2007〕3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省委、省政府“让农民小病不出村”的精神,市政府决定进一步规范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将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个人出资的10元钱主要用于在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看门诊,扩大参合农民的受益面,让所有参合农民真正享受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必须坚决执行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实行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补偿参合农民在村卫生站看门诊费用,让参合农民自行选择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站看门诊,并进行补偿。
二、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村卫生站的管理。由卫生局与村卫生站签定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和义务,把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基金管理纳入卫生站考核内容,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对定点的村卫生站要进行资格认证,并向群众公布。村卫生站对参合农民的挂号费、诊金要进行减免。
三、门诊补偿方法。自2008年起各县(市、区)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实行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制度,并进行公示。
(一)门诊补偿采用限额补偿方式。门诊补偿限额以户为单位计算,每户当年门诊补偿限额,按“家庭参合人数×10元”计,即按每户参合人数每人10元的标准作为门诊补偿限额。门诊补偿资金单独统计。
(二)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发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补偿卡》(附件1),规定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范围就诊使用或用于体检。门诊、体检费用超过补偿限额的部分由个人自付。
(三)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就诊或体检,凭《合作医疗证》和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补偿卡》,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根据卡内所填写的当年户人口所交金额,在农民门诊就诊使用时直接减免。乡镇卫生院、村卫生站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费用报销情况登记表》(附件2)做好登记工作,并须经就诊农民签名确认。
(四)如果一次未使用完卡内规定金额,则门诊费用先由患者个人垫付,并把就诊发票粘贴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普通门诊补偿卡》背面。当卡内规定金额使用完时,由最后就诊的医疗机构将卡收取,同时按卡内的记录和就诊发票将前一次或前几次就诊时的金额退回给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