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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促进富民兴市的意见


  20、采取积极的产业引导政策。切实做好产业的规划、协调、指导工作,根据本地的资源禀赋、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需求和市场趋向,策划、筛选并定期发布创业指导项目,建立向社会公开的全民创业项目库。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国家急需和倡导的行业或产业,投入地方优势资源的开发和特色产业发展,避免和克服创业的盲目性。在固定资产投资、工业技术开发、技术引进和创新、保障用地、税费征收、财政补助等方面分别实行优惠措施,引导创业资本围绕建设新兴制造业、农产品生产加工、旅游休闲三大“基地”开展创业。鼓励依托支柱产业或外资企业发展创业配套产业,积极参与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积极投资装备制造业和电子信息业及玩具产业;鼓励创业资本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蔬菜、优质稻、优质畜禽、优质鱼、特色水果、竹类、黄烟、蚕桑等农业产业;鼓励创业资本投资造林、兴办林产加工企业,创办木材及木制品加工区;鼓励创业资本进入现代物流业、现代信息服务业、现代金融业、中介服务业;鼓励创业资本参与中心商务区、专业大市场、特色一条街、社区服务建设;大力拓展旅游业、科教、卫生、体育、文化娱乐业的发展空间。

  21、实行财政扶持及税收优惠。继续落实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按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1%的比例安排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韶关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管理,坚持专款专用,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加快发展。从2008年起连续5年,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支持全民创业的发展,与市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一并使用,用于支持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创业基地建设、综合服务机构和中介服务建设、创业培训以及其他全民创业等有关项目。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加强对全民创业发展的支持。实行更加优惠的财政税收政策。对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新产品开发项目,由财政、科技部门积极向上争取贷款贴息。对于开发生产旅游纪念品的企业,经旅游和财政部门确定后,3年内从其缴纳所得税的市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由市财政返回50%作为补贴;对于从事农副产品加工、精深加工和保鲜技术开发应用的企业,可享受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和科研开发项目的补贴,3年内从其缴纳税收的市本级财政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适当返回作为补贴。

  2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合作,重点加大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支持,搞活融资服务,调整信贷经营策略,为全民创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扩大对中小企业的授信额度,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查时间。鼓励有实力、讲信誉的企业面向社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实行股权融资和项目融资。培育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支持民营企业改制上市。积极引进各类风险投资基金,探索民间融资的有效途径。保险机构要为全民创业提供保险保障,努力提高社会整体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大农村信用社对工商业支持力度,不断推出更加切合个体私营经济实际的金融产品,优化创业融资环境。进一步加大涉农信贷支持,凡属“三农”生产经营项目,继续实行小额农户贷款,逐步对信用户的授信额度提高到3万至5万元,对文明信用农户可提高到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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