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放宽注册资本和出资比例限制。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独资企业以及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一律不受注册资本限制。投资者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可放宽为人民币三万元,允许分二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放宽到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但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可以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鼓励创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投资人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70%。
15、放宽冠名限制。创业主体可按《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字号及企业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鼓励支持依法申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冠市名。鼓励并全程帮助各类创业主体申请冠省名和国家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6、放宽市场主体资格确认条件。创业者申请企业登记,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领取营业执照才办理审批的经营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先行确立市场主体的企业法人资格,核发营业执照,待完成审批后,再办理增加审批项目的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只要备案即可申办进出口经营权。
17、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凡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允许个体工商户以家庭住所为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批准的临时商业用房可视为有效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房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18、放宽项目审批管理限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交通等公共性基础设施的建设。对法律法规不禁止、政府不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政许可权限内的民营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科技开发项目等,均实行项目备案或核准管理,在办理备案和核准事项时一律不准向企业收取和变相收取任何费用。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对企业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引进设备和各类工程施工等,不准超范围强迫实施招投标。
四、优化创业环境
19、加快创业载体建设。加大力度搞好硬环境建设,加快完善交通、水、电、通讯等基础设施。继续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创新园区投资、用地、管理机制,进一步扩大规模,提高水平,提升集聚效应。创建小企业创业园。充分利用现有各类产业园区、存量用地、闲置厂房等,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园,鼓励和引导投资者在园内建设标准厂房,优惠出租给入园的民营工业小企业。对于在创业园建设厂房的投资者,免收各种规费,其出租厂房纳税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房产税。对租用生产厂房的初创型企业,受益财政实行三年财政补贴,原则上,凡属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类企业,对其厂房租金按照创业园内厂房租金30%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他行业企业则按照创业园内厂房租金20%的标准予以补助。扶持完善创业园内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实行政务代理、信息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配套服务,降低创业成本和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创业园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