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鼓励中小企业二次创业。引导中小企业创新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鼓励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通过重组、兼并、联合、收购等方式,实现二次创业,促进企业做强做大。对民营企业扩大规模或二次创业形成产业带动、当年发挥效益的,由受益财政给予贴息贷款支持。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厂房,自项目建设之日起,3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上解部分除外)。
10、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高校毕业生在毕业2年内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事部门为其提供免费的档案保管和人事代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免费职业指导、政策咨询等就业服务,金融部门积极提供创业贷款, 3年内免除属于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创办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1、鼓励退转军人创业。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创业或到民营企业工作,从2008年起,军队转业干部如在确定转业时,选择了自主择业的,除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政策外,团级每月增加补贴700元,营级每月增加补贴500元。退转军人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鼓励他们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
12、倡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业。促进机关干部立足岗位,争先创优,不断进取,创一流业绩,特别是要围绕全民创业搞好服务、抓好落实、提供帮助、提高效率。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之外,允许以自己的合法收入、资产向非公有制企业(国家禁止的行业除外)投资入股,按股分红。鼓励除法律法规限制对象外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辞职创业。对辞职创业的人员,可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发给辞职补助费,自辞职之日起3年内被机关、事业单位重新录用(聘用)的,工龄连续计算。
三、放宽全民创业领域
13、放宽准入条件。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消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民间资本进入,任何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和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教育事业、文化产业和医疗卫生领域;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的改革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