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公安工作相衔接机制。在矛盾纠纷较多的基层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民间纠纷案件或轻微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开展调解,实现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有机衔接。
14、建立人民调解工作与各职能部门工作相衔接机制。职能部门主管范围出现矛盾纠纷,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做好调处,需要统一协调的,由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牵头负责。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15、加强和充实镇(街道)一级调解委员会人员。2万人以下镇(街道)配备或聘用一名专职人民调解员,2万人以上的镇(街道)配备或聘用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编制从镇(街道)编制中调剂;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的,经费由镇(街道)解决。
16、加强人民调解队伍的培训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村(居)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各县(市、区)负责镇(街道)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市负责全市和企业人民调解骨干的培训。
五、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激励机制
17、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建设经费、业务经费、人员培训经费、奖励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市级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按每年30万元以上列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按当地人口总数人平0.5元的标准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村(居)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由各县(市、区)统一标准后发放。
18、建立健全村(居)调解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村(居)人民调解工作,一年内凡做到一般纠纷不出村(居)、大纠纷不出镇(街道)的村(居)委会,当年给予该村(居)委干部适当的奖励;一届任期内(三年),该村(居)委会做到无纠纷,或一般纠纷在本村(居)委就地解决的,给予该届村(居)委干部适当的奖励。奖励经费以属地为主,市给予适当奖励。
19、深入开展向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刘河添学习和开展刘河添式的人民调解员评比、表彰活动,培养、树立更多刘河添式的人民调解员。
20、市委市政府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对县(市、区)、镇(街道)全面工作和领导执政能力考核范围,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凡因不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导致重大群体性上访、群体性事件较多的县(市、区)、镇(街道),该地当年度全面工作不能评为先进,党政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不能评为优秀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