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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中共韶关市委、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韶市联〔2007〕15号 2007年12月25日)


  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整体水平,推进平安和谐韶关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主线,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法制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创新,不断强化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预防功能、化解功能和法制宣传教育功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为建设粤北经济强市、交通枢纽、区域中心、山水名城、和谐韶关作出积极的贡献。

  2、目标任务: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调解人员运用法律、政策的能力和调解技能明显增强,调解质量和调解成功率不断提高。各地各部门能够及时把矛盾纠纷消除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通过调解的矛盾纠纷转为刑事案件或重大群体性上访、重大群体性事件明显下降;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工作预防矛盾纠纷的功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贴近群众、网络健全的优势,把人民调解组织建成矛盾纠纷信息网络和社情民意收集网络。准确掌握民间矛盾纠纷信息和苗头,掌握和了解社情民意,及时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发阶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不断强化人民调解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遵纪守法,有了矛盾纠纷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主要选择,依法律、按程序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成为宣传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道德的过程。

  二、进一步加强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3、成立市、县(市、区)两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市、县(市、区)两级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党委或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兼任,副主任由政法委副书记、人民法院副院长、公安局副局长和司法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公安、综治、法院、司法、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国资委、国土资源、信访、林业及工、青、妇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委员会下设专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行政部门。办公室职能包括行使案件分流指派、协调指挥、检查督办和责任追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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