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着力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体制创新
5、切实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体制创新。要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坚持政府统筹、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高中阶段教育管理体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担负起统筹规划高中阶段学校建设的责任,管好政府投资,激活民间投资,多形式、多渠道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要探索实施弹性学制和学分制,允许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鼓励各类企业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共同开发和举办新专业,实行“订单式培养”,推动工学结合、校企结合。积极推进高中阶段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
6、积极扶持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发展。要按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全面落实对民办教育的各项扶持政策,充分调动社团、行业组织、企业和个人举办高中阶段教育的积极性。市、县(市、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土地划拨、基本建设、融资、税费、师资、招生、收费等方面提供优惠条件,对新建民办学校可按新建公办学校基本建设经费一定比例给予帮助。要依法加强对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的督导和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
五、进一步加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保障能力建设
7、建立和完善高中阶段教育投入机制。完善政府统筹、分级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的高中阶段教育投入机制,明确政府在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中的责任,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合理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高中阶段教育的资金投入。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落实公办高中阶段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预算,按时拨付,确保正常运作。要严肃教育财经纪律,确保教育经费的归位使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对高中阶段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实行财政贴息贷款。省、市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必须严格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用于教育;城市教育费附加必须全额用于教育发展,不得抵发教师工资;要把基础教育设施配套建设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保障其必要的资金投入,城市建设配套费中用于教育的部分不低于总额的10%;公办高中阶段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择校费必须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全部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教师队伍建设,不得抵顶预算内教育开支。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好与省新增高中学位基本建设补助资金标准相应的配套资金,同时要对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优惠减免政策,最大限度降低学校征地和基建成本。支持高中阶段学校引入社会资金建设和经营后勤服务设施,推进学校后勤服务社会化。积极发动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人士、校友、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对高中阶段学校捐资建校。学校要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及时将学校财务收支情况公开,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教育、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和审计,对违规使用教育经费行为要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