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现承包土地合同凭证或承包土地经营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土地承包合同或无土地经营权证的,须由乡经管站提供有关证明,经区农经管理部门审核);
3.其他有关征地资料。
(三)上述资料由乡(镇、街)经管站核实后报区农经部门审核。
(四)经区农经部门审核确认后由乡(镇、街)经管站将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名单下发到所在村进行公示。
(五)经公示核实无误后,由区农经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送所在区财政部门,并报市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经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采取“一折通”方式按季度发放给个人。
(六)年度执行过程中符合条件的新增或减少人员按上述程序办理。
(七)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对象本人死亡或不再保留本地农村村民身份后(含转为非农业人口),由所在村委会及时向所在乡(镇、街)经管站提出终止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报告并出具证明,经所在乡(镇、街)经管站审核并报区农经部门复审后,由区农经部门从次月起停发其基本生活保障费。
(八)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格实行年审制,由区农经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农经部门将年审后享受人数及支出增减变化等情况及时送财政部门。
六、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工作要求,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要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基础资料的管理,建立工作台帐,严格审核认定程序,严格标准,对享受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被征用土地面积、家庭人口户籍及人员增减变化、家庭年人均纯收入、资金的拨付等情况要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各项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二)合理安排资金计划。要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算计划的编制工作。各区农经部门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及时编制年度用款计划报区财政部门,经区财政部门审核签章后报市农经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要根据全市年度资金支出计划,编制年度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预算,报经批准后执行。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市财政按计划对区拨付资金,并将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抄送同级农经部门。年度终了由各区农经部门编制上年度资金决算,分别报本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农经部门,市农经部门及时汇总并编制上年度全市资金决算报市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