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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对符合本《意见》规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的年龄计算,以每年的7月1日为基准期,由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的标准,提供基本生活保障费。

  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工作经费也由市、区纳入同级预算安排。市财政根据全市被征地“5560”人员人数及年度支出计划,采取年度支出指标一次下达,全年分两次拨付,年终与各区据实结算的办法,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区财政部门社会保障补助专户。

  四、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统一领导及组织实施工怍。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武政[2006]13号)精神,对被征地农民中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人员,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被征地乡村及被征用土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核实工作。

  农经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占有承包经营土地面积、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及经营权证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审核认定,并具体负责被征地“5560”人员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发放工作。

  公安部门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户籍身份认定和届年增减情况的核实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协助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5560”人员的认定及资金审核拨付程序

  (一)对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范围的村或集体经济组织,由村委会根据土地被征用情况填报《   区   乡   村历次征地情况审核表》(见附表1)报所在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历年该村土地被征用实际情况对每一次征地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征地行为予以确认,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予以剔除。

  (二)经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7月1日以前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武汉市被征地“5560”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申请表》(见附表2),经村委会和乡(镇、街)派出所核实并证明后,由村委会汇总,并填写《武汉市被征地“5560”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综合审批表》(见附表3)向所在乡(镇、街)经管站统一申报。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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