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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6〕1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四日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我市被征地
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根据2006年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为人民群众办好10件实事的工作要求,为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推进城乡一体化为方向,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生活;二是分类实施,合理保障;三是促进就业与保障基本生活相结合;四是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有征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农民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人均占有承包经营土地在0.3亩以下(含0.3亩)且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5560人员)。

  纳入“城中村”综合改造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照《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004]1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等部门关于落实市委市政府积极推进“城中村”综合改造工作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7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城中村”村民转居民相关政策。

  纳入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的农垦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市农垦企业职工施行基本养老保险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4]139号)精神,执行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三、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及资金筹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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