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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社保局等部门关于做好2007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认真做好2006年度在册人员资格年审及清理工作

  (一)严格在册享受人员年审管理。对符合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的2006年在册人员,各区在进行2007年享受资格审核时,要严格把关,实行动态管理。对已死亡或其他原因应终止享受资格的,应及时终止其资格;对无客观理由且未参加年审的,应停止其享受资格,并按新的在册人数重新审核认定。

  (二)切实加强对在册享受人员的清理。2006年各区上报的“5560”被征地农民人数中,凡属超越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范围的人员,各区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及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政策,切实做好享受人员资格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要予以剔除。

  (三)有关年审及清理情况文字说明,连同《   区2006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年审及清理情况汇总表》(见后附件2)《    区2006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年审及清理情况明细表》(见后附件3),于2007年8月25日之前报市农业局。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及时成立本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专班,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审核认定程序,确保2007年上报人数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根据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本区被征地乡村及被征用土地面积等情况的认定核实工作;农业(农经)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家庭人均占有承包经营土地面积、土地经营合同及经营权证和家庭人均纯收入的认定审核工作;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身份(身份资格、年龄、健在或死亡等情况)和届年增减情况的核实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基本生活保障费的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切实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区各相关管理部门及乡(镇、街)的重要工作内容,明确专人、专门机构负责。

  区相关管理部门及乡(镇、街)都要建立工作台帐,健全原始资料、帐册、凭证等档案管理,确保各项数据真实、可靠。

  (三)切实加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日常管理工作。对各类享受人员的享受资格进行动态管理,不再拥有享受资格的,要按照武政办[2006]113号文件规定,及时登记上报并办理核减手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采取每半年发放一次,凡上半年失去享受资格的人员,下半年开始停发基本生活保障费;下半年失去享受资格的,次年停发基本生活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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