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市保留的S249线大桥、梅花(坪乳公路)2个经营性收费站,仍按原规定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向过往的所有车辆收取通行费。
第五条 对由京珠高速公路进入韶关境内的非韶关籍车辆,委托京珠高速公路在韶关境内的各出口收费站单向收取非韶关籍车辆的通行费次票。今后建成通车的、在韶关境内的高速公路出口均按该方案实施。
第三章 征收机构
第六条 市公路局负责全市年(次0票的征收管理工作,年票(统缴)由韶关市各公路规费征稽所征收、稽查,次票由市公路局下属的市路桥建设管理中心负责征收管理。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七条 年(次)票收费标准依照省物价局(粤价函[2007]692号)文件执行,具体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和附表3(年票、次票、委托高速代收点的收费标准)。
第五章 年票免征和优惠范围
第八条 根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下列机动车辆免征年票:
(一)悬挂军队、武警部队专用号车辆;
(二)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三)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专用车辆;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车辆或其他免费通行车辆(省、市治理公路“三乱”督察队专用车)。
韶关市公共汽车公司下属的市区公共汽车、设有固定装置的环卫部门洒水车、垃圾清运车和城市维修路灯高空作业车辆免缴年票费。
乡村公交车辆和县区公共汽车按同类车标准的50%缴纳年票费。
符合年(次)票减免条件的车辆,经各公路养路费征稽所出具初审意见后,报市路桥建设管理中心审批。
第六章 年(次)票征收管理办法
第九条 韶关籍机动车辆每年必须在统缴汽车养路费时同步缴纳公路通行费年票费。年票计征办法为一次性全额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