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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5.政务督查(建议提案办理)(2分)、应急管理(1分)、公文办理(2分)、政务信息(1分)、电子政务(1分)、会议纪律(2分)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考核;“窗口”及便民服务目标(4分)由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考核。
  (三)综合评价目标由自治区考核办组织。
  第九条 具体考核项目实行基本分值与加减分相结合的办法。
  (一)职能目标。
  1.量化目标。(1)完成目标任务110%(含)以上按基本分的110%计分;完成目标70%(含)至110%的,按照目标的实绩计分;完成目标70%以下的不计分。(2)约束性指标完不成的不计分,完成目标100%至110%(含)按实绩计分,超过110%的不再计分。
  2.定性目标。完成目标任务的按基本分计分,完不成的不计分。
  3.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经过努力完成职能目标任务低于50%的,酌情按基本分值的80%计分。
  (二)获奖加分。政府直属机关单位获得党中央、国务院表彰的,加计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分、0.9分、0.8分,单项工作获奖的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分、0.4分、0.3分;政府直属机关单位获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局)或自治区党委、政府表彰的,加计0.5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5分、0.4分、0.3分;单项工作获奖的加计0.3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0.3、0.2、0.1分。获奖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
  (三)突出贡献和创新工作加分。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事业进步作出突出贡献或在本行业的工作中有重大改革、创新,其经验受到国家有关部委(局),自治区党委、政府肯定并推广的,由本部门提出申请,经现场考核组审定后每项加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四)受批评扣分事项。
  1.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国家部委(局)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
  2.因行政决策失误或部门工作不落实,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每发生一次扣1分,扣分累计不超过3分。
  (五)其它扣分。被考核部门出现以下问题之一的,从年度考核目标计分中一次性扣除3分。
  1.出现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3.财务收支审计结果不落实的;
  4.领导班子成员因职务犯罪或单位出现集体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章 组织领导及考核程序

  第十条 自治区考核办会同自治区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编办及牵头单位为政府效能目标责任制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各部门效能目标管理的审定、实施中的督查和年终的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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