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专项办综合有关市、县和部门的意见,汇总形成“百人计划”年度引进目录和计划,报工作小组审定后发布执行。
(一)人才引进目录主要内容为各领域今后5-10年的人才需求,用于引进人才的重要岗位、重点项目及经费支持计划等。
(二)年度计划根据人才引进目录制定,主要内容是各领域每年的人才引进规模、提供的主要岗位和项目、事业平台建设意见等。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组织单位申报。
第十五条 牵头组织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建议并报专项办。评审专家须有一定数量的海外归国人才。
第十六条 专项办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工作小组审批。经工作小组批准的“百人计划”名单,由专项办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特殊政策。专项办从自治区“百人计划”名单中遴选出国家“千人计划”的项目和人选,报工作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办理引进手续。
第十八条 符合“百人计划”引进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也可以自荐或其他渠道推荐的方式向专项办申报,由专项办商有关部门按既定程序个案处理。
第四章 条件保障和日常服务
第十九条 自治区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支持引进人才企业自行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项目,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初期的资金短缺和引进人才创新创业基地的发展建设。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以及留学人员创业园、工业园(开发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立国家级、自治区级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推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探索实行国际通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研发、创业机制,聚集一批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