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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336号 1995年9月13日)
各分局:
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矿产部所属地勘单位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5〕453号)称:“对地矿部所属地勘单位的勘探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于地矿部所属的地勘单位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应按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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