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5〕337号 1995年9月18日)
各分局:
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称:“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