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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没收、抵押、变卖、转让房地产交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没收、抵押、变卖、转让房地产交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1996〕2号 1996年1月15日)


市规划国土局:

  你局深规〔1995〕692号函悉。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决而产生的房地产转让、变卖如何交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产权人因违法,其房地产被人民法院判决没收充公,变价款全额上缴国家财政的,不征收营业税。

  二、因经济纠纷,被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以房地产抵债,因而发生了产权的转移,对抵债的房地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交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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