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业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业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7〕507号 1997年9月18日)
第一检查分局:
你局《关于保险业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一发〔1997〕43号)收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第
一条
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保险业的营业额是经营保险业务的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在计征营业税时不能从保险费收入中扣除支付给代理人的手续费,应按保险费收入全额征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