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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8〕297号 1998年7月20日)
各分局:
近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90号)略称:
一、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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