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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深圳市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医疗保险纳入住院医疗保险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1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深府〔2009〕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现就在校大学生纳入本市社会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深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学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简称大学生)参加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少儿医疗保险)。具体的院校范围以市教育局认定的名单为准,并在市社会保险机构备案。

  二、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以自愿参加为原则,其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其中个人缴费每人每年75元,政府补助资金每人每年75元;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

  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向其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所在高校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大学生应于每年9月统一由其所在高校办理医疗保险参保和缴费手续。未在9月办理参保的,其所在高校也可在其它时间申请办理,并按以下标准缴费:75元÷12个月×应缴费月数(从缴费当月起至本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结束之月期间的月份)。

  市财政在该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的补助标准是:75元÷12个月×应缴费月数(从缴费当月起至本少儿医疗保险年度结束之月期间的月份)。

  四、大学生从按规定缴费的当月起享受《深圳市少年儿童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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