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07)

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
(2007年10月31日长沙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7年12月18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6号公布 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而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工作;征地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加强征地补偿费用核算、支付的监督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依法得到足额补偿,居住条件和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服从国家征地的需要,支持、配合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程序

  第六条 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