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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全省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经贸委、江苏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全省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制度的通知
(苏经贸煤炭[2008]188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统计局,有关市商贸(贸易)局,南通市物资总会,各煤炭生产企业,有关用煤企业,省直煤炭经营企业: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建立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决定在全国建立煤炭地区间(省际)调入与调出统计。根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的通知》(国统字〔2007〕109号)精神,决定建立我省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报表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全省所有煤炭生产、经销企业以及年用煤量5000吨以上消费企业,都要按表式(见附件)要求,及时报送数据。
  二、工作组织
  由省经贸委和省统计局共同组织部署,省经贸委具体负责报表布置、收集、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名称见附件)、统计局具体负责辖区内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工作。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负责报表布置、收集、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省、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在汇总上报的同时,应将汇总结果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作为直报企业的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和大屯煤电(集团)公司在向中国煤炭运销协会报送报表的同时,直接报送省经贸委。
  省直煤炭经销企业直接向省经贸委报送报表。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煤炭地区间调出与调入统计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节能减排,制定能源发展战略、调控煤炭供需平衡所开展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统计部门、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及煤炭生产、经营、用煤企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负责人和责任人。各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省直煤炭经营企业3月31日前将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责任人报省经贸委煤炭处。
  2、建立工作机制。承担煤炭地区间调入与调出统计的各责任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配备相对固定的统计人员,并加强业务培训,以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各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用煤企业要建立统计台帐,按要求填报相关统计报表,保证报送数据准确、及时。
  3、做好考评工作。此项工作是依据《统计法》、国家布置的一项重要工作,省经贸委将把此项工作纳入煤炭经营监管范畴,并作为煤炭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一项主要内容,对迟报、缓报和拖延不报,以及报表数据弄虚作假、随意填报的企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进行相应处理直至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各责任单位也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考评机制,尽快使此项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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