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核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香港瑞丰山东有限公司合资建设国华黄花梁风电场(49.5MW)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通知
(冀发改外资〔2008〕1609号)
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张发改外资〔2008〕975号文“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关于核准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香港瑞丰山东有限公司合资建设国华黄花梁风电场(495MW)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对该项目予以核准。核准内容如下:
一、同意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与瑞丰山东有限公司(香港注册)合资建设国华黄花梁风电场(49.5MW)工程项目。项目安装66台750KW风力发电机组,并配套建设66座35KV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备,总装机容量为49.5MW,年上网电量1.1385亿千瓦时。
二、项目总投资7124.71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8448万元,汇率按1:6.8计算,下同),其中固定资产投资7102.94万美元(折合人民币48300万元)。项目注册资本2375.2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615197万元),其中,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823752万元人民币(折合1211.40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51%;瑞丰山东有限公司以现汇出资1163.89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914.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注册资本以外的资金由合资公司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三、项目建设条件:项目选址于沽源县丰元店乡黄花梁。项目需征地1.77公顷。水、电等配套条件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四、项目经营期限25年。经营期内,合资双方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
五、项目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节能措施,设立完善的能源管理机构,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政策。
六、本项目为清洁、绿色能源生产项目,符合《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鼓励类第四类第5项“新能源电站(包括太阳能、风能、磁能、地热能、潮汐能、波浪能、生物质能等)建设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