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发改投资〔2009〕80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为加强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管理,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要求如下:
一、严格按照《
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发改投资〔2007〕3676号)规定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将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用于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抓紧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等建设条件,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督促其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按期完工和交付使用;尚未开工的项目,要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强力推进,确保尽快开工建设,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组织整改,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对全省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实施、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使用新增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立月报制度。自2009年起,由设区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每月10号前,将包括扩权县(市)在内的上月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进展情况,按附表要求填写后上报省建设厅和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中央补助资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新建廉租住房项目进展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