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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划定蓝线应当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水系安全。

  第二十二条 划定蓝线,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总体布局,确定保护和控制的要求和蓝线的保护范围;

  (二)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的功能、等级、断面、宽度等控制指标;

  (三)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明确蓝线用地范围和控制坐标。

  第二十三条 进行水体整治、修建控制引导水体流向的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符合蓝线要求。

  第二十四条 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进行建设;

  (二)擅自填埋、占用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挖沙、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他对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六章 黄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黄线,是指对城乡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用地控制界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基础设施包括下列设施:

  (一)城市公共汽车首末站、出租汽车停车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城市水运码头、机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二)取水点、取水构筑物以及一级泵站等取水工程设施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三)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设施,垃圾转运、堆肥、焚烧、填埋场所,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四)气源和燃气储配、调压站等城市供、燃气设施;

  (五)热源、热力站、热力线走廊等城市供热设施;

  (六)发电厂、变电所(站)、高压线走廊等城市供电设施;

  (七)邮政、电信设施,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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