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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4号)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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