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林桥坑排水渠整治工程(第一期)的通告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林桥坑排水渠整治工程(第一期)的通告
(韶府[2008]25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创卫”、“创园”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林桥坑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林桥坑金州路至红星小桥段排水明渠,长约1300米。

  二、整治内容:排水明渠改建成暗渠。

  三、凡覆盖或占用林桥坑的所有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以及通讯、水电、煤气等管线、电杆,须于2008年7月30日前按要求全部自行迁移(拆除)完毕,迁移(拆除)费用由所有权单位(个人)自行解决。逾期或拒不拆迁(拆除)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四、与上述拆迁、整治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施工。无理干扰、阻碍施工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