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林桥坑排水渠整治工程(第一期)的通告
(韶府[2008]25号)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创卫”、“创园”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林桥坑进行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林桥坑金州路至红星小桥段排水明渠,长约1300米。
二、整治内容:排水明渠改建成暗渠。
三、凡覆盖或占用林桥坑的所有违章建筑、临时建筑以及通讯、水电、煤气等管线、电杆,须于2008年7月30日前按要求全部自行迁移(拆除)完毕,迁移(拆除)费用由所有权单位(个人)自行解决。逾期或拒不拆迁(拆除)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强行拆除。
四、与上述拆迁、整治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施工。无理干扰、阻碍施工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