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政府无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政府负担。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要做到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便利节能。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市住宅建设的发展规划,经济适用住房建筑户型和面积按下列标准建设:
(一)一室户型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35平方米至45平方米之间;
(二)二室户型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至55平方米之间;
(三)三室户型的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55平方米至65平方米之间。
住房建筑户型以二室户型为主,比重占总户室数量的80%以上。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价格认定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实行现楼交易。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统一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按限定的价格,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市区常住户口居民住户,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标准等于或低于当年市区最低生活保障线的300%;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三)无自有产权房源。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的审查核实,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诚信申报制度,按照“三审核”(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市建设局)、“两公榜”(街道办事处、市建设局)的程序认定。其具体程序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