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令
(第46号)
《韶关市政府本级投资项目公示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4月3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五月七日
韶关市政府本级投资项目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本级投资行为,加大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本级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政府授权机构融资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政府全额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指定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为市政府本级投资项目公示媒体。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负责。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业主的公示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中标结果、建设进度和财务决算应当进行公示。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在确定设计方案、中标结果、财务决算审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指定的公示媒体连续公示十个以上工作日。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负责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在市政府指定的公示媒体连续公示十个以上工作日。
第七条 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投资估算;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五)项目建设地址及建设期限;
(六)项目勘察单位;
(七)项目设计单位;
(八)项目设计方案说明;
(九)项目设计方案效果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