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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级以上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由监察部门给予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0公顷或24小时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2、辖区内因森林火灾造成国家级或省级风景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林木以及重要设施受到严重破坏的;

  3、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未履行职责或因指挥调度扑救森林火灾迟缓,造成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100公顷以上的;

  4、扑救森林火灾时,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2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四)县属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同意,由监察部门给予其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对国家、省、市、县的森林防火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措施不到位,发生森林火灾时,不及时组织扑救的;

  2、辖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出但不组织整改消除的;

  3、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无特殊原因,在1小时内不到达火灾现场组织扑救或因行动迟缓而造成火灾蔓延的;

  4、发生森林火灾后,因组织扑救不力而蔓延到毗邻县(市、区)级森林公园、风景区、自然保护区起火单位不继续扑救,擅自撤离扑火人员,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的;

  5、森林火灾尚未扑灭或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不组织人员清理火场,擅自撤离扑火人员,造成复烧而带来损失的;

  6、辖区内发生一次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或连续24小时尚未扑灭森林火灾的;

  7、辖区内森林防火宣传不力,野外用火控制不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不健全,全年累计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5次/10万公顷的或受害率超过0.5‰的;

  8、森林防火重点期内,24小时森林防火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不正常的,辖区内发生森林火灾,不按规定上报或瞒报、虚报火情的。

  (五)各级森林公安机关接到森林火灾报告或通知后,没有及时赶赴现场,查清事实,造成森林火灾案件积案、遗案多或对人为火灾打击不力的,根据有关规定和参照本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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