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将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资金及时到位并专款专用。
(六)制定野外用火管理制度,并按森林面积每3000亩至5000亩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护林员,具体负责野外火源巡查管理,及时报告火情,制止违规野外用火行为,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七)建立森林防火信息监测系统,掌握火情动态,制定重特大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各级政府分管领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应及时赶赴火灾现场,了解火情,靠前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集中优势兵力,将森林火灾扑灭。
(八)建立森林防火物资贮备库,购置充足的扑救森林火灾物资;各县(市、区)应建立专业森林防火消防队伍,各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应成立专业或半专业扑火队伍,加强专业知识和扑火技能训练,提高素质,快速反应,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实现扑救森林火灾“打早、打小、打了”。
三、森林火灾责任追究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级以上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或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全年森林火灾发生率超过5次/10万公顷或受害率超过0.5‰的;
2、一次发生森林火灾森林受害面积超过30公顷的;
3、发生森林火灾后,分管领导没有特殊原因不到森林火灾现场指挥或者指挥不力的;
4、森林防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森林防火宣传不力,森林火灾预防和安全扑火措施不落实,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
(二)县属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辖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或森林防火指挥部给予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1、一次发生森林火灾受害面积超过10公顷的;
2、乡镇(街道办事处)内发生3次以上森林火灾的;
3、森林防火宣传不力,巡山护林人员不落实,森林防火资金没有及时到位,预防和安全扑救森林火灾措施不落实,森林防火制度不健全,造成森林资源较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