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韶府办〔2008〕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韶关市森林火灾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我市森林防火工作,全面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方针,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各级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有效地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
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和《韶关市野外用火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森林防火责任人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为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责任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和辖区内国营林场(以下简称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主要负责人为森林防火工作直接责任人。
二、森林防火工作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省、市森林防火规章制度和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制定和落实森林防火各项措施。
(二)各县(市、区)要设立森林防火机构,并在本单位编制内配备3至5人以上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镇一级政府应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形成“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四)落实森林防火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分责任区,落实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