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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物价局关于犬类防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物价局关于取消犬类防疫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日)废止

合肥市物价局关于犬类防疫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合价费[2006]98号)


合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中心《关于犬类免疫收费具体问题的请示》(合动防控[2006]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为了预防犬的疾病发生,保证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动物防疫法》、《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和《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规定,对犬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根据省物价局《关于执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有关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字[1995]18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市强制限养犬免疫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注射国产狂犬病联苗,按每只一次收取防疫费30元;
  注射进口狂犬病单苗,按每只一次收取防疫费45元;
  注射进口狂犬病联苗,按每只一次收取防疫费80元;
  你中心要保证在符合国家犬免疫规定的情况下,由犬主自愿选择上述狂犬病疫苗的注射,不得强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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