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额分为40元、60元、80元、100元、120元、150元、200元七个档次。同一村集体的参保人员应当集体协商选择其中一个缴费额。
第十条 纳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具体名单,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登记造册,由村委会报所在镇(乡)人民政府核准,向社会公示一周后,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应当以村集体作为参保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参保人以公民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终身的社会保障号,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和所在经济组织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政府补贴一并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金额用于本人养老,在养老保险关系终止前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参保登记时,年满16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人员,首次缴费年限规定如下:
(一)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一次缴纳 15年的养老保险费;
(二)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人员一次缴纳 13年的养老保险费;
(三)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人员一次缴纳 10年的养老保险费;
(四)年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人员一次缴纳 5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参保登记时,6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不缴费,享受“老年生活津贴”。“老年生活津贴”从村集体缴费次月起,按月发放至本人终老。
“老年生活津贴”由各县(市、区)政府补贴和村集体补助两部分组成。发放“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按各县(市、区)政府对被征地农民补贴和村集体补助金额,一次性计提15年。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按本办法第十二条参保后续缴养老保险费的,由村民代表大会和村集体协商按第九条其中一个缴费额按年、半年或季缴纳养老保险费,村集体给予补助,同级政府不再承担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村集体负责按年、半年或季代收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