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切实加大对贫困家庭学生的救助力度
进一步加强贫困家庭学生救助工作。逐步建立覆盖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贫困家庭学生救助机制,加大救助力度,确保贫困家庭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1、切实抓好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的救助。2007年,在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机制的同时,为6万多名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为城区义务教育阶段2000名贫困家庭学生免除杂费;各县(市)区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安排资金,按初中每生每年400元,小学250元的标准,为义务阶段贫困家庭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
2、逐步建立高中阶段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制度,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贫困家庭学生,普通高中学校要从收取的学费和择校费中,提取5%作为助学金、奖学金。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根据国家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在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包括高中毕业、学制为一年的中专生)所有农村户籍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1500元生活费。
3、进一步加大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力度。各高校要与银行积极沟通协调,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市级财政要按政策安排贴息资金和风险保障金,各高校要安排好学校应承担的风险保障金。各高校每年要从学费中提取10%左右的资金,专门用于勤工助学工作;加大高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的资助范围,力争达到在校生的2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要区别情况实施减收或免收学费;严格落实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制度,确保每一名大学生顺利入学。
四、进一步规范收费和办学行为
进一步增强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力度,规范办学行为,加大对各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和案件的查处,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
1、严肃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全部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的杂费;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各种代收费,如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防疫费等;取消各种服务性收费项目,如电影票费、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相应合理支出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严禁各级各部门向学校摊派收费,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限钱数、限人数、限分数”的“三限”政策,实行“阳光招生”。各高校除按国家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提高收费标准,对巧立名目、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必须坚决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