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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的意见

  (4)不设床位和一百张床位以下的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5)急救站、护理院、护理站;

  (6)医疗美容机构。

  (三)各县(含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一百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

  (3)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4)其他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

  (四)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2)中心卫生院、街道(乡镇)卫生院;

  (3)各类诊所。

  四、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

  (一)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医疗机构执业应当进行登记并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禁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诊疗活动。(四)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不符合基本标准的不予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经核发的予以注销。

  (五)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设置,必须具备相应专业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无相应专业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的诊疗科目不予核准,已经批准的予以注销。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执业(助理)医师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不得超范围、跨类别执业以及异地执业。

  (六)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不得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

  (七)医疗机构名称必须符合《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不得以大冠小。非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八)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未经省卫生厅审查通过的医疗广告;不得以人物专访、新闻报道、信息发布等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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