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支持企业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改革完善企业分配激励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允许高新技术企业用期权等办法激励企业经营者和骨干科技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可以设立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制定完善科技人才兼职办法,鼓励和规范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进入科技企业工作,经批准可保留公职两年。增加博士后专项资金投入,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建设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
(二十六)积极引进国内外优秀人才。实施“海外留学人员聚集工程”,建立海外人才回国安置绿色通道。来我市企业工作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单位给予的工作和生活补贴不作为缴纳基数。用人单位可凭据经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用工合同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税前扣除,年末汇算清缴时填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明细表》,税务机关进行审核,装入纳税人档案进行管理。扩大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用人自主权,实行经费总额控制、分类管理。各行业急需的创新型人才的增人计划,按规定随报随批,并妥善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问题。硕士以上研究生来我市就业,可以先代理后就业,落实就业单位后再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七)推进科研机构人事制度改革。科研事业单位可以自主设立创新岗位,自主聘用科研人员,对新进人员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探索完善对科研人员的考核制度,改革和规范科研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建立以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为主的收入分配制度。分类推进专业技术职称制度改革,加快开展“评聘合一”工作试点。改进职称评审和聘用方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社会价值的权重,拥有重大发明专利、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优先评聘为相应技术职称。
(二十八)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市科技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订和调整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完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交易平台,健全知识产权地方法规政策体系,建立由科技、工商、版权、文化、海关等部门组成的协调执法机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健全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从业资格制度和社会信用制度。
(二十九)加强社会科普能力建设。认真实施国家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加强科普能力建设。推进公益性科普事业体制与机制改革,鼓励经营性科普文化产业发展。加强科普场馆建设,公益性科普场馆中符合政策规定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公益性科普场馆免费向中小学生开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定期向社会公众开放。制定重大科普作品选题规划,定期组织优秀科普作品和优秀科普刊物评选,对获奖作品和刊物给予奖励或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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