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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指导意见


  (三)加强金融和资本市场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政策性金融对国家、省及市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等给予重点支持。支持政策性银行探索向投资机构提供软贷款的方式,由投资机构以股权形式直接支持企业自主创新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投资政策及信贷政策规定,对市级以上立项的高新技术和自主创新项目给予信贷支持。各级政府要利用专项资金补助、贴息、担保等方式,鼓励商业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整合、扩大担保资本金,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信用担保机构建设,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和多元风险分担机制。政府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经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补偿。各类担保机构在本市担保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担保额累计超过该机构担保总额70%的,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建立支持自主创新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加强培育中小企业上市后备资源,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上市创造条件。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推进企业产权交易的政策措施。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企业债券。

  (四)增强财政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保障财政科技投入法定增长,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科技投入增幅,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市级一般预算安排的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 当年经常性财力增长幅度2个百分点以上;从2006年起,市本级和在全省综合实力排名前30位的县(市)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市财政预算支出要达到2%以上,其他县(市)区达到1%以上。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达到3%以上。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要从享受“定额分享、超收全返和超分成增长率全返”政策增加的本级财政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科技专项经费按本《指导意见》要求及时足额到位,在科技进步考核和党政领导政绩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财政科技投入在确保应用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和科普经费稳定增长的同时,重点支持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以及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建设,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能力建设及研发项目,切实保障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激励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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