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加快构建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各级政府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密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要发挥政府引导和扶持作用,通过产学研结合、半工半读、定向培养等,加快构建职业教育、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紧密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机制。以装备制造、钢铁冶金、电子信息、建筑建材、煤炭、石油化工、现代物流、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海洋经济等为重点,培养一批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高技能人才。
四、建立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
20、加强对职业教育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加快发展职业教育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纳入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市政府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职业教育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职业教育的评估检查。
21、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
职业教育法》的规定,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各县(市)区中等职业学校生均预算内教育事业费和公用经费支出,不能低于本地普通高中标准。市政府将设立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1200万元,重点支持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训等,包括对县级职教中心的支持。各县(市)区政府应按照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安排成人教育费用,统筹用于乡镇成人学校(社区教育中心)建设和培训。各县(市)区政府要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
22、多渠道筹措经费。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得低于30%。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政策,教育培训经费的60%用于一线职工的培训。要规范职业院校的收费行为,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学费收入全额用于学校发展。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学校收取的学费。从2007年秋季开始,设立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制度,扩大资助范围,提高资助标准,此项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