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市场活禽宰杀行为,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屠宰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活禽宰杀管理制度,屠宰加工场所除符合上述规定的防疫条件外,要与生活区分开,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屠宰技术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活禽宰杀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并与销售区域实行物理隔离。从事活禽宰杀的人员要符合卫生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活禽销售人员和宰杀人员要有明显的区分标志,不得相互交叉。逐步取消活禽的市场销售和宰杀,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并切实加强质量和卫生监管,确保禽肉新鲜、安全。
四、加强活禽经营市场卫生管理,实行定期休市制度。市场开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并制定专人,对活禽经营、宰杀场所以及活禽笼具、宰杀器具等坚持每日消毒;对活禽粪便、污物以及宰杀活禽的废弃物等要按照城市环境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实施活禽经营市场每月至少2天的休市制度,并向社会公告。休市期间,市场开办单位要组织对市场进行全面彻底地清洗、消毒。各级兽医、工商、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活禽市场定期休市以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的指导和监管。
五、加强重点监测,实行定期抽检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和分级负责原则,兽医部门要制定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禽类产品安全的监测方案,每月至少1次对辖区活禽及禽类产品、粪便、垫料等进行抽样监测。卫生部门要制订对以市场高暴露人员为主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监测方案,每季度至少对辖区从业人员开展1次医学监测。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有关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监测结果。
六、依法依规妥善处置突发情况。一旦发生疫情,要根据《唐山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人间感染禽流感应急预案》等规定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各司其职,协同联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活禽经营市场发生禽只异常死亡或出现可疑临床症状时,市场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要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从业人员出现发热伴咳嗽、呼吸困难等呼吸道症状,要立即送医疗机构就诊,并说明其从业情况,医疗机构要及时进行诊治、排查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