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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
(唐政办函〔2006〕255号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芦台、南堡经济开发区、汉沽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89号),防止高致病性禽流感通过市场环节传播,现就春节前集中开展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顿活禽经营市场秩序,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规范活禽经营行为。活禽经营市场(含活禽批发市场、有活禽经营的城市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等)建设要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卫生、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动物防疫条件方面:有患病家禽隔离间和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有无害化处理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有采购销售家禽及其产品和检疫情况登记记录;动物防疫制度健全,并取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在市场布局方面:城市农贸市场经营活禽的,活禽经营区域要有独立出入口,与其他农产品严格分开;在农村集贸市场经营活禽的,要与其他农产品分开,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经营市场内水禽经营区域与其他家禽经营区域要相对隔离。要严格活禽经营市场开办条件,不在城市人口密集区新建活禽经营市场,并逐步将活禽经营市场迁出城区人口密集区。在卫生管理方面:经营白条禽类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持《健康证明》上岗。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活禽经营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其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监管,检查结果,部门间实行通报制度。凡不具备市场开办条件的,要责令其暂停经营,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予以关闭。

  二、严格活禽市场准入,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加强检疫监管,逐步推行禽类标识制度,对出栏及运离市场的活禽要严格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前要认真查验有关档案,保证上市活禽及禽类产品的卫生安全,从外地购入的禽类及禽类产品须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严禁经营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及禽类产品。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禽类经营,严厉查处违法经营活禽及禽类产品行为。各级城管部门要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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