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落实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各县(市)、区要参照唐山市民政局、唐山市卫生局、唐山市财政局《关于在全市建立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市政民字[2004]007号),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城乡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加大医疗救助资金的投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公正合理地确定医疗救助对象,将医疗救助资金发放到户;要确保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及特殊困难群体到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时能够按规定享受到医疗费用减免政策。
(四)完善特困群众住房救助制度。进一步落实《
唐山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暂行规定》,对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核减租金为辅的方式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同时各县(市)、区要对农村特困户的危房进行排查摸底,加大对困难户危房改造的资金投入,力争每年帮助困难群众新建和修缮一批住房,努力改善农村特困户的居住条件,确保农村特困户住房的安全。
(五)建立健全城乡家庭困难学生教育救助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家庭困难学生的救助制度,按“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教育救助行为,做到部门之间协调,防止出现遗漏救助或重复救助的现象。在义务教育阶段,要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即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杂费和补助寄宿学生生活费)。完善高中阶段以上学校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落实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积极实施勤工助学和爱心助学等资助措施。充分动员社会力量,调动企业经济实体及个人捐赠教育的积极性,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六)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健全市、县级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建立以财政为主渠道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使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法律援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七)积极实施就业援助。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积极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众就业,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对城乡求职者提供一次性的就业服务补贴,帮助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将低保对象和低保申请人优先纳入就业服务范围。加强低保和就业政策的有机衔接,推进特困人群就业岗位的开发和就业服务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