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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

  三、健全完善各项救助制度

  (一)认真落实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要按照《唐山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唐山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城乡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坚持依法行政,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提高保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民政、统计、财政要根据当地人均消费水平和恩格尔系数,通过科学测算,实事求是地调整低保标准,做到城乡低保标准协调增长,既要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食其力,又能满足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需要。使城乡低保对象的保障水平与全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适时调整低保标准,改善困难群众生活。三要落实城乡低保动态管理。对家庭收入发生变化的困难户,要按时调整低保金,对达到保障标准的,要停止其低保待遇。对新增加的困难对象,要按照规定时限要求进行审批,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真正做到低保对象有进有出。

  (二)改革农村五保供养体制,提高五保供养水平。 针对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委七届七次全会决定,改革农村五保供养体制,统一农村五保供养基本标准。用三至五年的时间改造整合敬老院。各县(市)、区要认真谋划,确保这项工作扎实推进。一是 摸清底数,实现应保尽保。凡符合五保供养对象条件的“三无”人员,由本人申请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五保供养率达到100%。二是 明确五保供养资金渠道,统一供养标准。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纳入社会保障范畴,实行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五保人员基本生活费用。五保对象基本供养标准按全市农村上年人均生活消费水平确定,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可制定高于全市五保对象基本生活标准。各县(市)、区要理顺敬老院工作经费渠道,确保敬老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是改变敬老院管理模式,整合资源,扩大供养规模。按照“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对全市现有的敬老院进行合理规划,打破一个乡镇一个敬老院的格局,建立区域性敬老院。用3到5年时间,将全市202所敬老院整合到100所左右,每所敬老院供养人数在100人左右。敬老院整合改造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被整合掉的敬老院资产变卖后的收入上缴财政,纳入敬老院改造所需资金中一并使用。各县(市)、区要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从实际出发,搞好规划,为五保对象搭建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集中供养平台,提高集中供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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