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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全市生态市建设规划为基础,积极开展生态功能保护区示范工程的保护和建设工作,根据区域的主体功能,促进产业合理布局。落实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重点资源开发区和生态良好区的各项保护措施。加强对重点林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沙地及湿地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提高全市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到2010年,全市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达到5%以上。已建成的自然保护区要完善管理机构,加强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监管,遏制重大生态破坏事故发生。逐步建立资源开发监管体系,提高矿产、水、森林等重要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加强对北部遵化、迁安、迁西、滦县四县(市)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力度,规范选矿厂尾矿库建设,提高选矿废水的循环利用率,推动尾矿砂综合利用和采选废弃地复垦工作,促进资源开发与幻景保护的协调发展。

  (六)严格辐射环境监管。以强化放射源环境监管为重点,对放射源实行终生唯一编码,建立放射源数据库,落实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严格废弃放射源安全送贮。加强电磁辐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使城市公共场所的电磁辐射水平处于国家规定的安全范围之内。以无线通讯、广播电视、电力三大行业为重点,开展电磁辐射污染源申报登记,控制和降低人群密集区的电磁辐射污染,解决群众关注的电磁辐射污染问题。

  五、严格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强化环境执法监督

  (一)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新改扩建项目要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规划、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和金融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和贷款。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新设企业,未经环保依法审批的,工商部门不予登记注册。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不能达标排放或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以及尚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没有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验收手续,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坚决不批准其新上项目。对环保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工业园区,不得批准增加污染物排放量的进区项目;对重点流域区域和环境敏感区内的建设项目,提高环境准入条件。在组织编制区域、流域开发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及工业、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建设等专项规划时,必须依法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把好环保关。违反规定未作评价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其规划,有关部门不得审批规划中涉及的项目。积极探索开展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决策的环境影响论证,对生态治理工程实行充分论证和后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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