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管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协调下进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成立由市政府主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人口计生、财政部门领导任副组长的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工作的协调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口计生委。各县、乡应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协调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奖励扶助工作。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门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二、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
(一)确认条件。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l、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一般年满60周岁。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家庭且符合国家规定前三个条件的父母从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对特殊情况,按照省人口计生委的有关解释执行。
(二)确认程序。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认奖励扶助对象应遵循公开、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1)本人提出申请;
(2)乡、村计生干部调查、预审;
(3)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
(5)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核、确认并张榜公示;
(6)市人口计生部门抽查、复核并公告。
县级计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进行年审。
省试点县根据省人口计生委有关要求执行。
(三)个案信息管理与档案管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登记、信息变更工作由乡、村计生工作人员负责;县级计生部门负责组织信息录入,省试点县区要将数据按时上报国家数据中心。市、县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管理制度,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按规定及时处理和变更有关信息。
县、乡、村三级分别建立奖励扶助对象管理档案,管理档案包括:本人《申请表》、《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现存子女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奖励扶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