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五保对象的申请及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是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落实。符合五保对象条件的人员必须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村委会初审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对被批准的五保对象,县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五保对象档案。五保对象档案由敬老院统一管理。
四、五保对象的财产处理
五保对象在办理五保手续之前必须对其个人财产进行登记。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的房产及生产生活用具,五保对象本人可继续使用;入敬老院供养的五保对象的财产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死亡后的遗产按照五保供养协议处理。
五、五保供养资金的筹措与管理
五保供养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是五保政策落实的关键,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五保供养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和发放。
农村五保人员供养费用由市、县两级财政按比例负担。有条件的县(市)、区根据本地财力情况可制定高于全市统一的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高出部分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各级民政部门在每年10月底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五保供养经费支出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审核报本级人大批准后按季度拨付。集中供养经费可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各敬老院五保对象人数及用款计划,按季度直接拨付各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可由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及帐户,通过银行按季度直接发放到户,也可委托敬老院代发。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设立五保供养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制定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五保供养资金的安全运行。
六、敬老院的管理与建设
敬老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在县级民政部门领导下实行院长负责制。敬老院的所有资产依法归敬老院管理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作它用。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敬老院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敬老院工作人员实行社会公开招聘。
敬老院坚持民主管理、文明办院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五保对象个人档案。实行院务公开、财务公开。敬老院的五保供养经费与敬老院的工作经费、工作人员的工资要分帐管理,专款专用。敬老院不准收养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敬老院在保证本辖区五保入院供养的前提下,可面向社会开展有偿代养。